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与集团各公司共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

附件2

关于获取的个人信息,本公司因业务活动需要可与集团各公司共同使用。

  1. 1.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
    (1)姓名
    (2)出生日期
    (3)性别
    (4)公司名称
    (5)地址
    (6)电话号码
    (7)传真号码
    (8)电子邮箱
    (9)人事信息 等 (※1)
    ※1 关于集团各公司所获取的所有个人信息项目都有可能共同使用,但会按照条款3.中所规定的使用目的在最小限度内进行使用。
  2. 2.可共同使用的集团公司
    以下集团各公司可共同使用个人信息。(※2)
    ・京三精机株式会社
    ・京三电建工程服务股份株式会社
    ・京三兴业株式会社
    ・京三电力供应株式会社
    ・Actes京三株式会社
    ※2 关于设立在海外的集团公司,将按照法令规定妥善应对。
  3. 3.共同利用的目的
    与《关于本公司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》中明确记录的使用目的相同。
  4. 4.个人信息管理责任方

    邮编:230-0031
    横滨市鹤见区平安町2-29-1
    株式会社京三制作所
    董事长 社长兼执行董事 国泽 良治

上面记载内容不基于中国法律记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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